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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聘僱外國人入國後健康檢查醫院指定與管理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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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醫院同時具備下列各款資格者,得經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推薦後,申請為受聘僱外國人入國後健康檢查指定醫院(以下簡稱指定醫院): 一、經評鑑為地區級以上醫院。 二、經評鑑為教學醫院。 三、辦理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檢查項目及健康檢查流程,經取得國際實驗室認證聯盟相互認可協議認證機構或其他國際性實驗室認證機構之有效認證。
  2. 2.離島地區醫院,得由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專案推薦後,申請為指定醫院,不受前項資格之限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衛生署外勞健檢醫院之指定與撤銷注意事項第 2 條,指定醫院需要具備一定資格才能申請。根據這個法規,醫院需要符合以下條件才能申請為受聘僱外國人入國後健康檢查指定醫院(以下簡稱指定醫院): 1. 醫院同時具備地區級以上醫院、教學醫院、以及辦理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檢查項目及健康檢查流程,並且經取得國際實驗室認證聯盟相互認可協議認證機構或其他國際性實驗室認證機構之有效認證的資格。 2. 離島地區醫院,則可以在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專案推薦後,申請為指定醫院,不受前項資格之限制。 這是根據行政院衛生署外勞健檢醫院之指定與撤銷注意事項提供的法規內容。

  • 主管機關名詞
  • 認證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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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聘僱外國人入國後健康檢查醫院指定與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受聘僱外國人入國後健康檢查醫院指定與管理辦法第 2 條規定:「醫院同時具備下列各款資格者,得經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推薦後,申請為受聘僱外國人入國後健康…」(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受聘僱外國人入國後健康檢查醫院指定與管理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