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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聘僱外國人入國後健康檢查醫院指定與管理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醫院辦理前條申請時,應檢附下列文件,送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經推薦後陳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審: 一、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指定醫院申請書。 二、前條第一項規定之證明文件。 三、腸道原蟲檢驗受訓及測試三年內合格證明。 四、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2. 前項醫院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得為指定醫院;其有效期間為三年。
  3.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為辦理指定審議作業或相關管理事項,得設審議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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