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聘僱外國人入國後健康檢查醫院指定與管理辦法 第 3 條
快速跳轉
- 1.醫院辦理前條申請時,應檢附下列文件,送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經推薦後陳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審核: 一、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指定醫院申請書。 二、前條第一項規定之證明文件。 三、腸道原蟲檢驗受訓及測試三年內合格證明。 四、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 2.前項醫院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得為指定醫院;其有效期間為三年。
- 3.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為辦理指定審議作業或相關管理事項,得設審議委員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受聘僱外國人入國後健康檢查醫院指定與管理辦法第 3 條的規定進行解釋,根據既有的資料,這是指外國人在入境後需要進行健康檢查醫院的指定和管理事項。根據資料顯示,在申請時,醫院需要提交相關文件來申請指定,並且需要經過審核通過才能成為指定醫院,有效期間為三年。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可以設立審議委員會來處理相關管理事項。 舉例來說,依據"行政院衛生署外勞健檢醫院之指定與撤銷注意事項" 第五條,外勞健檢醫院需要提交相關文件給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經審核通過後才能成為指定醫院,滿足了受聘僱外國人入國後健康檢查醫院指定與管理辦法第 3 條的規定。 在這裡的法條解釋中,以上述法條中的詳細規定和相關範例作為依據。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受聘僱外國人入國後健康檢查醫院指定與管理辦法 第 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受聘僱外國人入國後健康檢查醫院指定與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