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聘僱外國人入國後健康檢查醫院指定與管理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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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醫院應於院內辦理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並不得委託其他機構辦理。但非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檢查項目,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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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從上述敘述可以看出,根據行政院衛生署外勞健檢醫院之指定與撤銷注意事項 第 5 條規定,指定醫院應於院內辦理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並不得委託其他機構辦理。但非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檢查項目,不在此限。根據就業服務法第 48 條第 3 項規定,受聘僱外國人入境後之健康檢查,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醫院辦理之;其受指定之資格條件、指定、廢止指定及其他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所以根據以上資料,可以了解指定醫院對於受聘僱外國人入境後之健康檢查的辦理是有明確規定,並且應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醫院辦理,並定義了受指定之資格條件、指定、廢止指定及其他管理事項之辦法。
- 非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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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