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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聘僱外國人入國後健康檢查醫院指定與管理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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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醫院辦理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應發健康檢查證明;如健康檢查項目有不合格之情形,且符合傳染病通報定義者,應依傳染病防治法相關規定完成傳染病個案通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受聘僱外國人入國後健康檢查醫院指定與管理辦法第7條的規定,指定醫院辦理受聘僱外國人的健康檢查時,應核發健康檢查證明。如果健康檢查項目有不合格的情形,且符合傳染病通報定義,則應依照傳染病防治法的相關規定完成傳染病個案通報。 舉例來說,如果受聘僱外國人在健康檢查中被發現有不合格的健康檢查項目且屬於傳染病通報定義的情況,應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的要求完成相應的傳染病個案通報程序。 參考資料:就業服務法 第 48 條 (91.01.21)

  • 名詞
  • 傳染病防治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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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聘僱外國人入國後健康檢查醫院指定與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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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受聘僱外國人入國後健康檢查醫院指定與管理辦法第 7 條規定:「指定醫院辦理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應核發健康檢查證明;如健康檢查項目有不合格之情形,且符合傳染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受聘僱外國人入國後健康檢查醫院指定與管理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