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聘僱外國人入國後健康檢查醫院指定與管理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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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醫院辦理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應核發健康檢查證明;如健康檢查項目有不合格之情形,且符合傳染病通報定義者,應依傳染病防治法相關規定完成傳染病個案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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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受聘僱外國人入國後健康檢查醫院指定與管理辦法第7條的規定,指定醫院辦理受聘僱外國人的健康檢查時,應核發健康檢查證明。如果健康檢查項目有不合格的情形,且符合傳染病通報定義,則應依照傳染病防治法的相關規定完成傳染病個案通報。 舉例來說,如果受聘僱外國人在健康檢查中被發現有不合格的健康檢查項目且屬於傳染病通報定義的情況,應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的要求完成相應的傳染病個案通報程序。 參考資料:就業服務法 第 48 條 (91.01.21)
- 核名詞
- 傳染病防治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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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