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聘僱外國人入國後健康檢查醫院指定與管理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指定醫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廢止其指定: 一、醫院評鑑或實驗室認證資格異動,致未符第二條第一項規定資格者。 二、違反第四條第三項、第五條或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者。 三、出具不實健康檢查證明,經查證屬實者。 四、健康檢查品質及作業流程顯有瑕疵,經各級衛生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 五、違反第四條第四項規定,經各級衛生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
- 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之一廢止指定醫院資格者,自廢止日起滿二年後,始得重新申請指定。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受聘僱外國人入國後健康檢查醫院指定與管理辦法 第8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