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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聘僱外國人入國後健康檢查醫院指定與管理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指定醫院得於指定有效期間屆滿前二個月至四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送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經推薦後陳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展延: 一、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指定醫院展延申請書。 二、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之文件。
  2. 前項展延申請經審通過者,准予展延;每次展延有效期間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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