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 18 條(保險費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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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第一類至第三類被保險人及其眷屬之保險費,依被保險人之投保金額及保險費率計算之;保險費率,以百分之六為上限。
- 2.前項眷屬之保險費,由被保險人繳納;超過三口者,以三口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全民健保費依投保金額乘以保險費率計算,費率法定上限 6%。眷屬保費由被保險人繳納,超過三口者以三口計。
Q · 健保費到底是怎麼算出來的?
投保金額 × 保險費率(上限 6%),眷屬最多算三口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18 條,第一類至第三類被保險人之健保費 = 投保金額 × 保險費率,費率法定上限為百分之六(現行為 5.17%)。重點:投保金額不是實領薪水,是健保署分級表上的級距(見第 19 條)。第二項另設眷屬保費上限:超過三口者以三口計,第四口起免額外保費。
白話解讀
每個月薪水單上那行「健保費」怎麼算出來的?答案在這條。公式很簡單:你的投保金額乘以保險費率,費率上限是 6%。重點來了:「投保金額」不是你的實際薪水,是一個分級表上的級距(見下一條)。很多人不知道自己薪水多少、投保金額就填多少,其實中間有分級。而且這條第二項的眷屬計費規則藏了一個冷知識:你要幫眷屬繳健保費,但超過三口就只算三口。也就是說家裡第四個小孩、第五個小孩的健保費你可以不用出。很多家庭多了一個新成員就以為保費會爆炸,其實大多數情況會停在三口的上限。
法律定性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18 條為健保保險費計算之核心規範,建立兩項規則:第一項為保險費公式(投保金額乘以保險費率,費率以百分之六為上限),第二項為眷屬保費上限(由被保險人繳納,超過三口者以三口計)。本條是台灣社會保險制度中費率法定上限與多眷屬家庭負擔上限的核心條款。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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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為什麼我的健保費跟同事薪水一樣卻不同?
可能是投保金額不同。健保費是依「投保金額」計算,不是實領薪水。同一家公司兩個人實領一樣但投保金額級距不同的情況很常見。如果發現自己的投保金額比實際薪資低很多,代表你未來的勞保年金、失業給付、傷病給付都會縮水。到勞保局網站或健保署 APP 查投保紀錄,三分鐘可避免未來幾十萬的損失。
Q2我有四個小孩眷屬要繳保費會很貴嗎?
不會。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18 條第 2 項規定「超過三口者以三口計」,所以你只需要繳三口眷屬的保費,第四個、第五個眷屬不用再付。這是為了減輕多眷屬家庭的負擔,從民國 88 年修法時就有這個保護。如果你家有超過三個眷屬,計算保費時確認雇主沒把第四口算進去。
Q3雇主低報投保金額怎麼辦?
可向健保署(02-2706-5866)或勞保局(02-2396-1266)電話或書面檢舉,附薪資單、勞動契約等證據。補繳的差額由雇主承擔,且檢舉有獎金。雇主低報同時影響你未來的勞保年金、失業給付、傷病給付權益,短期省幾百換長期損失幾十萬,發現問題就要立刻處理。
Q4全民健保費怎麼算?
投保金額 × 保險費率(現行 5.17%,上限 6%),加眷屬保費(最多三口),再依類別套用本人/雇主/政府分擔比例。
Q5投保金額是什麼?
健保署投保金額分級表上的級距,作為計算保費的基準。不等於實領薪水,但雇主應依實際薪資對應的級距申報。
Q6現行健保費率是多少?
民國 112 年 1 月 1 日起,一般保險費率為 5.17%;法定上限 6%(本條第 1 項);補充保險費率另以 2.11% 計(第 31、33 條)。
Q7眷屬計費三口上限指什麼?
本條第 2 項保護條款:眷屬保費由被保險人繳納,但超過三口者以三口計,第四口以後不再加收保費。民國 88 年修法新增。
Q8怎麼查自己的投保金額?
登入健保署個人網路服務系統(nhi.gov.tw)或撥打 0800-030-598。也可從薪資單反推:本人負擔健保費 ÷ 5.17% ÷ 30%(第一類分擔比例)。
Q9雇主低報投保金額怎麼檢舉?
向健保署(02-2706-5866)或勞保局(02-2396-1266)電話/書面檢舉,附薪資單、勞動契約等證據。補繳差額由雇主承擔,檢舉有獎金。
Q10六口家庭健保費怎麼算?
依本條第 2 項,超過三口以三口計,六口家庭只算 1(本人)+ 3(眷屬上限)共 4 份保費,不是 6 份。第四到六口免額外保費。
Q11投保金額調整生效時間?
依本法第 21 條,調整當月生效。年度調整視衛福部公告;個人薪資變動時雇主應依規定即時申報異動。
Q12投保金額 vs 實領薪水差在哪?
投保金額是分級表上的固定級距(如 45,800 元),實領薪水是實際所得(如 47,000 元)。法定應依實際薪資對應級距申報,低報違法。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category | premium_formula | self_pay_ratio | employer_ratio | government_ratio |
|---|---|---|---|---|
| 第一類受僱者 | 投保金額 × 5.17% | 30% | 60% | 10% |
| 第二類職業工會 | 投保金額 × 5.17% | 60% | 0% | 40% |
| 第三類農漁民 | 投保金額 × 5.17% | 30% | 0% | 70% |
| 眷屬第 4 口起 | 0(本條第 2 項三口上限保護) | — | — | — |
premium_formula
- 第一類受僱者
- 投保金額 × 5.17%
- 第二類職業工會
- 投保金額 × 5.17%
- 第三類農漁民
- 投保金額 × 5.17%
- 眷屬第 4 口起
- 0(本條第 2 項三口上限保護)
self_pay_ratio
- 第一類受僱者
- 30%
- 第二類職業工會
- 60%
- 第三類農漁民
- 30%
- 眷屬第 4 口起
- —
employer_ratio
- 第一類受僱者
- 60%
- 第二類職業工會
- 0%
- 第三類農漁民
- 0%
- 眷屬第 4 口起
- —
government_ratio
- 第一類受僱者
- 10%
- 第二類職業工會
- 40%
- 第三類農漁民
- 70%
- 眷屬第 4 口起
-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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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3 版
(0830719 制定)
第一類至第四類被保險人及其眷屬之保險費,依被保險人之投保金額及其保險費率計算之。
立法理由明定第一類至第四類保險對象之保險費計算方式。
(0900104 修正)
第一類至第三類被保險人及其眷屬之保險費,依被保險人之投保金額及保險費率計算之。
立法理由第四類被保險人保險費之計算,已於修正條文第二十五條規定採定額方式計繳,本條爰配合酌修。
(1000104 全文修正)
第一類至第三類被保險人及其眷屬之保險費,依被保險人之投保金額及保險費率計算之;保險費率,以百分之六為上限。 前項眷屬之保險費,由被保險人繳納;超過三口者,以三口計。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照國民黨黨團所提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明定第一類至第四類保險對象之保險費計算方式。
第四類被保險人保險費之計算,已於修正條文第二十五條規定採定額方式計繳,本條爰配合酌修。
一、本條新增。 二、照國民黨黨團所提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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