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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 18 條(保險費計算方式)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第一類至第三類被保險人及其眷屬之保險費,依被保險人之投保金額及保險費率計算之;保險費率,以百分之六為上限。
  2. 前項眷屬之保險費,由被保險人繳納;超過三口者,以三口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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