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 23 條(第四類至第六類保險對象之保險費計算方式)
- 1.第四類至第六類保險對象之保險費,以依第十八條規定精算結果之每人平均保險費計算之。
- 2.前項眷屬之保險費,由被保險人繳納;超過三口者,以三口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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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23 條:第四類至第六類保險對象按每人平均保費定額計算,眷屬超過三口者以三口計,建立非所得群體的定額保費封頂制度。
Q · 第四到第六類保險對象的健保費怎麼算?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23 條,第四類至第六類保險對象(義務役軍人、軍校生、低收入戶、榮民、其他地區人口)的保險費,依第 18 條精算之「每人平均保險費」定額計算,不看個人收入。眷屬保險費由被保險人繳納,但「超過三口者以三口計」,是法定家庭規模封頂條款。退休族、自由工作者落入第六類後,費率改以平均保費計收,與第一到第三類所得比例制完全不同。
白話解讀
繳健保費繳了十年,你可能從沒搞清楚自己是按什麼公式在繳。這條法律告訴你一個關鍵分水嶺:第四類到第六類保險對象,不是按你的薪水算保費,是按「每人平均保險費」計算。簡單說,它不看你賺多少,只看每人該分攤的平均成本。這類人是誰?義務役軍人、軍校生(第四類),低收入戶(第五類),榮民和「其他地區人口」(第六類)。「其他地區人口」是最大的袋子,退休無業、自由工作者、長期無業者都會被裝進去。第二層隱藏知識:眷屬超過三口以三口計。生五個小孩,健保只算三口的眷屬保費。這個上限藏在條文末幾個字,很多大家庭從沒發現自己第四個以上的孩子其實不用多繳眷屬保費。
法律定性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23 條規範第四類至第六類保險對象(義務役軍人、低收入戶、榮民、其他地區人口)之保險費計算方式:依第 18 條精算結果之每人平均保險費定額計收,並設眷屬三口為上限之家庭規模封頂規則,為非所得群體建立簡便齊平之定額保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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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條試算
- 每月應繳保費(本人 + 眷屬上限三口)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期間受法定中斷/不完成等事由影響,個案請洽專業人士。
🗺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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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第四類到第六類具體指哪些人?▾
第四類主要是義務役軍人、替代役男、軍校生和在卹軍眷;第五類是低收入戶;第六類包括榮民、榮民遺眷,以及最大的一群「其他地區人口」(沒有受雇、不在職業工會、不在農漁會的一般民眾,例如退休族、自由工作者、長期無業者)。內行人提示:多數人從沒意識到自己其實是第六類。只要你脫離第一類受雇者身分、又不在第二、三類職業團體,不管你有多少收入、多少存款,你就會自動落到第六類,繳一樣的平均保費。
Q2眷屬超過三口以三口計,第四個小孩真的不用繳保費嗎?▾
對。第二項明文規定「超過三口者,以三口計」,所以第四個、第五個眷屬健保費不再多收。內行人提示:大家庭記得每年檢查一次繳費單或健保署的家庭加保紀錄,曾有家庭因為系統登記錯誤被計算到四口以上,自己不去申請就不會退,最多可追溯 5 年。
Q3低收入戶為什麼是第五類?和第六類的差別在哪?▾
第五類的保費由中央政府 100% 補助(依第27條),你自己一毛都不用繳。但低收入戶身分每年要複審,一旦收入改善被除名,當月就會自動轉到第六類「其他地區人口」,保費突然從零變成每月定額好幾百塊。內行人提示:低收身分即將失效前,先把轉類後的保費算進下個月的生活費,很多家庭在這個轉換點被突如其來的固定支出打亂。
Q4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23 條是什麼?▾
規範第四至六類保險對象按每人平均保費定額計算,眷屬超過三口以三口計,建立非所得群體的定額保費封頂制度。
Q5每人平均保險費是什麼?▾
依健保法第 18 條精算結果,按全體被保險人保險財務狀況計算之單一定額保險費,由健保署公告。
Q6「其他地區人口」是什麼意思?▾
未受雇、未加入職業工會、未加入農漁會的一般民眾,含退休族、自由工作者、長期無業者,自動歸入第六類。
Q7眷屬三口上限規定在哪?▾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23 條第 2 項:眷屬保險費由被保險人繳納,超過三口者,以三口計。
Q8第六類健保費怎麼算?▾
依第 18 條精算的每人平均保險費定額計收,可上健保署網站查詢當年度公告金額。
Q9退休後健保費怎麼變?▾
從第一類受雇者身分自動轉到第六類「其他地區人口」,改按平均保費定額計算,不看退休金高低。
Q10健保眷屬超過三口怎麼確認封頂?▾
登入健保快易通 APP 或撥打 0800-030-598 核對眷屬登記人數,比對繳費單金額是否以三口計。
Q11健保溢繳怎麼退費?▾
備齊繳費紀錄向健保署申請,依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公法上請求權 5 年消滅時效,可追溯 5 年。
Q12健保第一類 vs 第六類保費差多少?▾
第一類按薪資 5.17% × 投保比例計算,第六類按平均保費定額。收入高者第六類較划算,收入低者第一類較划算。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first_to_third_class | fourth_to_sixth_class |
|---|---|---|
| 計費基礎 | 依薪資/所得比例(量能負擔) | 每人平均保費定額(簡便齊平) |
| 計算依據條文 | 第 19、20、22 條 | 第 23 條 + 第 18 條精算 |
| 眷屬上限 | 依各類別規定 | 三口為上限 |
| 典型對象 | 受雇者、雇主、職業工會 | 軍人、低收、榮民、退休族、自由工作者 |
| 費率變動敏感度 | 薪資調整即變 | 精算週期調整(第 25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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