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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7 分鐘7 分鐘7 分

全民健康保險法24提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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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第十八條被保險人及其每一眷屬之保險費率應由保險人於健保會協議訂定醫療給付費用總額後一個月提請審議。但以上限費率計收保險費,無法與當年度協議訂定之醫療給付費用總額達成平衡時,應重新協議訂定醫療給付費用總額。
  2. 2.前項審議前,健保會應邀集精算師、保險財務專家、經濟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提供意見。
  3. 3.第一項之審議,應於年度開始一個月前依協議訂定之醫療給付費用總額,完成該年度應計之收支平衡費率之審議,報主管機關轉報行政院核定後由主管機關公告之。不能於期限內完成審議時,由主管機關逕行報行政院核定後公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24 條規定費率審議程序:健保會先議總額、後審費率,逾期由行政院核定。

Q · 健保費率每年是怎麼被決定的?

健保會先定總額再審費率,逾期由行政院直接核定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24 條,每年健保費率經過四道程序決定:第一步健保會協議訂定明年醫療給付費用總額;第二步在總額決定後一個月內提請費率審議;第三步審議須在新年度開始前一個月完成,邀集精算師、財務專家、經濟學者、社會公正人士提供意見;第四步報主管機關轉報行政院核定後公告。逾期未完成審議時,主管機關可直接報行政院核定,跳過委員會。

白話解讀

每年你繳的健保費率是怎麼決定的?多數人從沒想過這個問題,以為「政府訂了就這樣」。其實它有一套劇本,這條 24 條就是這套劇本的舞台指示。流程是:先由健保會(裡面有醫院、雇主、被保險人、政府代表)談妥明年總共要花多少醫療費;談定後一個月內,才開始審議費率要多高。如果用法定上限費率都還收不夠,健保會要退回去重新談「花費」。審議時,精算師、財務專家、經濟學者、公正人士都必須被邀請進來提供意見。最關鍵的是時限:這一切必須在明年開始的一個月前完成,完不成就由行政院直接核定公告。你以為的「費率調整」其實每年都在這個時間點被決定,只是你從沒在這個時間點看過新聞。

法律定性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24 條為健保費率審議程序之核心規範,建立「先議總額、後審費率」之順序,並設置健保會專家審議與行政院逾期跳關核定之雙軌機制,是台灣每年健保費率調整的法定流程依據。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健保費率到底是誰決定的?

流程是:健保會審議 → 報主管機關(衛福部)→ 轉報行政院核定 → 主管機關公告。實質決策是健保會加上行政院,衛福部只是中間的行政程序角色。如果健保會沒辦法在期限內決議,行政院可以直接拍板跳過委員會。內行人提示:重大爭議年度最後都是行政院政治決斷,施壓真正有效的對象是行政院而非衛福部。

Q2我可以參與健保費率的審議嗎?

一般民眾沒辦法直接參與,但健保會依法必須「邀集」精算師、財務專家、經濟學者、社會公正人士提供意見。如果你是相關專業背景可以嘗試被推薦進入這個名單,消費者團體也能透過公聽會管道表達意見。內行人提示:健保會的會議紀錄在健保署官網公開,比看事後新聞的資訊含量高很多。

Q3健保費率審議程序是什麼?

健保會先議總額再審費率的四階段程序,包含專家審議、行政院核定、衛福部公告等步驟,是台灣每年健保費率調整的法定流程。

Q4健保會是什麼組織?

依健保法第 5 條設立的審議機關,由付費者代表、醫療提供者代表、專家學者、政府代表組成,掌管費率與總額審議。

Q5什麼是醫療給付費用總額?

健保會協議訂定的明年度醫療費用支付上限,是費率審議的前提基礎,採德國式預算約束理念。

Q6二代健保改變了什麼?

2011 年大修確立健保會先議總額後審費率的順序,並新增行政院逾期跳關核定機制,加強政治問責。

Q7健保費率審議怎麼進行?

健保會協議總額 → 一個月內提請費率審議 → 邀集專家提供意見 → 報行政院核定 → 衛福部公告,全程須在新年度前一個月完成。

Q8健保費率怎麼算出來?

依當年度醫療給付費用總額計算收支平衡費率,由精算師根據人口結構、醫療通膨、利率等因素試算,不得突破投保金額 6% 上限。

Q9我怎麼知道明年健保費率會不會漲?

10-11 月關注健保會公開會議紀錄(健保署官網),12 月初一定有結果公告,比看新聞早一個多月知道。

Q10怎麼影響健保費率決策?

專業背景可推薦進入專家名單,消費者團體可透過公聽會表達意見,重大爭議年度真正有影響力的對象是行政院而非衛福部。

Q11健保會審議 vs 行政院核定差在哪?

健保會是專家審議(先議總額後審費率),行政院是政治核定(最終決策權)。逾期未審議時行政院可跳過委員會直接定。

Q12健保費率 vs 補充保險費率差在哪?

一般費率依本條程序審議;補充保險費率依健保法第 33 條另由健保會審議調整,兩者程序與標的不同。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健康保険法 第 160 条(保険料率)/高齢者の医療の確保に関する法律 第 100 条
韓國국민건강보험법 제 73 조(보험료율)
中國社会保险法 第 61-63 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率)
德國SGB V § 241(Beitragssatz der gesetzlichen Krankenversicherung)
法國Code de la sécurité sociale L.241-2(cotisations d'assurance maladie)
美國Social Security Act Title XVIII(Medicare premium-setting)/ACA premium review proces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5

(0830719 制定)

第一類、第二類及第四類被保險人依第二十二條規定之所得,如於當年二月至七月調整時,投保單位應於當年八月底前將調整後之投保金額通知保險人;如於當年八月至次年一月調整時,應於次年二月底前通知保險人。投保金額之調整,均自通知之次月一日生效。

立法理由明定投保金額調整及生效時間。

(0880622 修正)

第一類、第二類及第四類被保險人依第二十二條規定之所得,如於當年二月至七月調整時,投保單位應於當年八月底前將調整後之投保金額通知保險人;如於當年八月至次年一月調整時,應於次年二月底前通知保險人。但被保險人參加其他社會保險,如有依第二十二條第五項規定應調整投保金額時,投保單位應同時將調整後之投保金額通知保險人。投保金額之調整,均自通知之次月一日生效。

立法理由照協商條文通過。

(0900104 修正)

第一類及第二類被保險人依第二十二條規定之所得,如於當年二月至七月調整時,投保單位應於當年八月底前將調整後之投保金額通知保險人;如於當年八月至次年一月調整時,應於次年二月底前通知保險人。但被保險人參加其他社會保險,如有依第二十二條第五項規定應調整投保金額時,投保單位應同時將調整後之投保金額通知保險人。投保金額之調整,均自通知之次月一日生效。

立法理由第四類被保險人之保險費計算方式已於修正條文第二十五條規定,爰配合刪除「及第四類」等文字。

(0990107 修正)

第一類及第二類被保險人依第二十二條規定之所得,如於當年二月至七月調整時,投保單位應於當年八月底前將調整後之投保金額通知保險人;如於當年八月至次年一月調整時,應於次年二月底前通知保險人,均自通知之次月一日生效。   前項被保險人之投保金額,除已達本保險最高一級者外,不得低於其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及參加其他社會保險之投保薪資;如有本保險投保金額較低之情形,投保單位應同時通知保險人予以調整,保險人亦得逕予調整。

立法理由一、本條但書所定「依第二十二條第五項規定」文字,因本法第二十二條僅有二項,並無第五項之規定,使人難以理解其規範用意。   二、查八十八年立法院修正本法時,除於本條增列但書規定外,原擬一併修正第二十二條,針對防止投保單位取巧低報健保投保金額部分,增列「被保險人如具有其他社會保險資格者,其申報之投保金額不得低於其他社會保險之投保金額。」之規定,以為配合。惟該條乃另因軍公教人員及軍眷投保金額相關規定仍有爭議未能達成共識而未修正,導致本條但書規定不易理解。   三、為使人明確瞭解並符合本條原欲規範之目的及現行實務作業,爰將但書修正移列為第二項。

(1000104 全文修正)

第十八條被保險人及其每一眷屬之保險費率應由保險人於健保會協議訂定醫療給付費用總額後一個月提請審議。但以上限費率計收保險費,無法與當年度協議訂定之醫療給付費用總額達成平衡時,應重新協議訂定醫療給付費用總額。   前項審議前,健保會應邀集精算師、保險財務專家、經濟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提供意見。   第一項之審議,應於年度開始一個月前依協議訂定之醫療給付費用總額,完成該年度應計之收支平衡費率之審議,報主管機關轉報行政院核定後由主管機關公告之。不能於期限內完成審議時,由主管機關逕行報行政院核定後公告。

立法理由照國民黨黨團所提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0830719 制定)

明定投保金額調整及生效時間。

(0880622 修正)

照協商條文通過。

(0900104 修正)

第四類被保險人之保險費計算方式已於修正條文第二十五條規定,爰配合刪除「及第四類」等文字。

(0990107 修正)

一、本條但書所定「依第二十二條第五項規定」文字,因本法第二十二條僅有二項,並無第五項之規定,使人難以理解其規範用意。   二、查八十八年立法院修正本法時,除於本條增列但書規定外,原擬一併修正第二十二條,針對防止投保單位取巧低報健保投保金額部分,增列「被保險人如具有其他社會保險資格者,其申報之投保金額不得低於其他社會保險之投保金額。」之規定,以為配合。惟該條乃另因軍公教人員及軍眷投保金額相關規定仍有爭議未能達成共識而未修正,導致本條但書規定不易理解。   三、為使人明確瞭解並符合本條原欲規範之目的及現行實務作業,爰將但書修正移列為第二項。

(1000104 全文修正)

照國民黨黨團所提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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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24 條規定:「第十八條被保險人及其每一眷屬之保險費率應由保險人於健保會協議訂定醫療給付費用總額後一個月提請審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2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