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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 28 條(各級政府於修法前應負擔之保費須提出還款計畫)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級政府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四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未依修正前之第二十九條規定將所應負擔之保險費撥付保險人者,須即向保險人提出還款計畫,其還款期限不得逾八年,保險人並應依修正前之第三十條規定向其徵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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