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 28 條(各級政府於修法前應負擔之保費須提出還款計畫)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級政府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四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未依修正前之第二十九條規定將所應負擔之保險費撥付保險人者,須即向保險人提出還款計畫,其還款期限不得逾八年,保險人並應依修正前之第三十條規定向其徵收利息。

111 人 正在學習
NT$3,560
NT$13,800
省 $10,2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28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