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 53 條(不予給付之事項)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保險人就下列事項,不予保險給付: 一、住院治療經診斷並通知出院,而繼續住院之部分。 二、有不當重複就醫或其他不當使用醫療資源之保險對象,未依保險人輔導於指定之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就醫。但情況緊急時不在此限。 三、使用經事前審查,屬醫療必要之診療服務或藥物。 四、違反本保險規定之有關就醫程序。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