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 87 條(罰則)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違反第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簽訂書面契約,或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七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所定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保險人並得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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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全民健保法第 87 條規定,醫事機構未簽書面特約契約或違反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罰 2-10 萬元,限期未改善按次連續罰。
Q · 醫院跟健保署的特約契約沒簽好會怎樣?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87 條,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違反第 75 條第 1 項未簽訂書面契約,或違反主管機關依第 75 條第 2 項所定「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者,處新臺幣 2 萬至 10 萬元罰鍰。健保署得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連續違規可能累積到數十萬甚至撤銷特約。
白話解讀
醫院跟健保署之間的特約,不是嘴巴說說或按慣例辦事,必須有一份白紙黑字的書面契約,而且契約上有些東西必須寫、有些東西不能寫。為什麼這一條對病患重要?因為這份契約決定了醫院能對你做什麼、不能做什麼,能收什麼費、不能收什麼費。沒有書面契約的特約,或契約裡偷渡違法條款的醫院,就是在模糊地帶遊走,最後受害的是病患。這條訂出罰則:違反規定的醫院處 2 萬到 10 萬罰鍰,限期改善屆期未改按次連續罰。這條是給病患的護欄:你跟醫院的互動被一份你看不見但真實存在的契約規範,而這份契約如果不符法定格式,醫院會被罰。
法律定性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87 條為健保特約管理的核心罰則條款,針對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醫院、診所、藥局等)未簽訂法定書面契約或違反契約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時,授權健保署裁處 2 萬至 10 萬元罰鍰,並得限期改善與按次連續處罰,是制度確保醫病關係透明化的關鍵執行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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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怎麼知道一家診所有沒有合法簽訂健保特約契約?▾
最直接的方法是上健保署網站「特約醫事服務機構查詢」輸入診所名稱或地址。合法特約診所會顯示有效的特約狀態。此外診所應在明顯處公告特約資訊、健保給付範圍、自費項目。內行人提示:如果你要長期在某診所看病,第一次去時多花 30 秒掃視櫃台周圍的公告,沒看到特約資訊的診所通常管理就有問題。
Q2醫院拿了一份同意書叫我簽,我可以拒簽嗎?會影響治療嗎?▾
你當然可以拒簽,且院方不能因此拒絕提供必要醫療。如果同意書內容超出醫療法、健保法的應記載事項範圍(例如要你放棄健保給付、放棄求償權),你不僅可以拒簽,該條款即使簽了也可能無效。內行人提示:拒簽前先跟醫師或行政人員溝通「我對哪一條有疑問」,對方願意修改代表這條本來就不該存在,對方硬要你簽原版代表這條對他很重要,這時候你就該警覺並尋求第二意見。
Q3全民健保法第 87 條是什麼?▾
規範醫事機構特約契約義務的核心罰則:未簽書面契約或違反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罰 2-10 萬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Q4什麼叫健保特約契約應記載事項?▾
主管機關公告的契約底線條款:包含健保給付範圍、自費項目透明、收費標準、病患權利等必要內容。
Q5什麼是健保特約的不得記載事項?▾
法定禁止納入契約的條款:如要求病患放棄健保給付、放棄求償權、片面免責等不對等內容。
Q6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包含哪些?▾
與健保署簽約提供健保給付的醫院、診所、藥局、醫事檢驗所、居家護理所、物理治療所等。
Q7醫院違反健保特約規定怎麼舉報?▾
撥健保署 0800-030-598 或上官網『民眾意見反映』提交證據(照片、收據、同意書影本)。
Q8怎麼查診所有沒合法健保特約?▾
上健保署『特約醫事服務機構查詢』輸入機構名稱或地址,看特約狀態是否有效。
Q9健保特約被裁罰怎麼救濟?▾
送達後 30 日內提訴願,訴願駁回後可向地方行政法院提行政訴訟,注意改善期限與按次處罰連動。
Q10醫院給的同意書怎麼判斷合法性?▾
比對主管機關公告之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違反者該條款無效;可拍照存證後諮詢健保署或律師。
Q11健保法第 87 條 vs 第 81 條罰則差在哪?▾
87 條罰契約簽訂與應記載事項違規(2-10 萬),81 條罰特約機構詐領健保費(2-20 倍罰鍰),要件與罰度都不同。
Q12健保特約罰則 vs 醫療法罰則差在哪?▾
健保特約罰則針對健保契約義務(健保署裁罰),醫療法罰則針對醫療業務品質(衛福部裁罰),主管不同罰度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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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民健保法罰則章相鄰條文比較 | [ "條文", "處罰對象", "違規行為", "罰度" ] | [ [ "第 86 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 "違反醫療品質管理規定", "處 2-10 萬罰鍰" ], [ "第 87 條(本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 "未簽書面契約或違反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 "處 2-10 萬罰鍰,得按次連續處罰" ], [ "第 88 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 "拒絕保險對象就醫", "處 2-10 萬罰鍰" ], [ "第 81 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 "以不正當行為詐領健保費", "處 2 倍至 20 倍罰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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