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 17 條
符合本法第十條規定,同一類具有二種以上被保險人資格者,應以其主要工作之身分參加本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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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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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本法第十條規定,同一類具有二種以上被保險人資格者,應以其主要工作之身分參加本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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