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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一目所稱榮民,指領有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發之中華民國榮譽國民證或義士證之人員。
  2. 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一目所稱榮民遺眷之家戶代表,指領有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核發之榮民遺眷家戶代表證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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