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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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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保險對象分屬二位以上被保險人之眷屬,且無本法第十二條規定難以隨同被保險人辦理投保及退保之情形者,應依下列順序,擇一被保險人依附投保: 一、配偶或一親等直系血親。 二、二親等直系血親。 三、三親等以上直系血親卑親屬
  2. 2.本法第十二條所稱難以隨同被保險人辦理投保及退保之情形如下: 一、父母離婚、分居、行蹤不明或未盡扶養義務,由祖父母扶養。 二、子女行蹤不明或未盡扶養義務,由孫子女扶養。 三、婚生子女由祖父母扶養。 四、持有保護令或出示警政、社政機關介入處理及其他經保險人認定證明文件之家庭暴力被害人。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情形。
  3. 3.保險對象有前項情形且無其他應隨同投保之被保險人時,應以第六類被保險人身分投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從提供的資料來看,我無法找到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18 條的相關信息。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 第十二條條文
  • 直系血親名詞
  • 直系血親卑親屬名詞
  • 離婚名詞
  • 扶養義務名詞
  • 名詞
  • 婚生子女名詞
  • 持有名詞
  • 家庭暴力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全民健康保險法12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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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18 條規定:「保險對象分屬二位以上被保險人之眷屬,且無本法第十二條規定難以隨同被保險人辦理投保及退保之情形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