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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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至第三目之被保險人,因故留職停薪者,經徵得原投保單位之同意,得由原投保單位以原投保金額等級繼續投保;被保險人應自付之保險費,按月向其投保單位繳納,投保單位連同其應負擔部分彙繳保險人。
- 2.被保險人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並於原投保單位繼續投保者,應以原投保金額等級投保;被保險人應自付之保險費,由保險人依第四十九條規定寄發被保險人繳納。
- 3.前二項投保金額等級,不得低於投保金額分級表最低一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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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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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至第三目條文
- 性別工作平等法法規
- 第四十九條條文
- 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 10 條條文
-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 49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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