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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保險對象及投保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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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 2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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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
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
以被保險人所屬團體為投保單位之規定,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指其所屬之公會。
本法
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
以被保險人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為投保單位之規定,於本法
第九條第一款
規定之保險對象,指其居留證明文件記載居留地(住)址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
符合本法
第九條第一款
規定之第六類保險對象,經徵得保險人認可之機關、學校或團體同意者,得以該機關、學校或團體為投保單位。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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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保險對象及投保單位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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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保險財務及保險費之計繳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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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保險給付及醫療費用支付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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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罰則 §64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附則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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