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 25 條
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投保之保險對象,其保險費應由其共同生活之其他類被保險人代為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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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投保之保險對象,其保險費應由其共同生活之其他類被保險人代為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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