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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保險財務及保險費之計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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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 5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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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依本法
第三條第二項及第三十條第一項第四款
應負擔或補助之保險費,由保險人
核
計,於每年一月十五日及七月十五日前,送請各機關於當年一月底及七月底前預撥。
中央社政
主管機關
依本法
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三款
規定應補助之保險費,由保險人核計,於前月十五日前送請該機關於當月五日前撥付。
各機關應負擔或補助之保險費,保險人應按年結算,有撥付不足者,保險人應於十二月底前,送請各機關於次年一月底前撥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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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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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保險對象及投保單位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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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保險財務及保險費之計繳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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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保險給付及醫療費用支付 §59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罰則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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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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