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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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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各機關依本法第三條第二項及第三十條第一項第四款應負擔或補助之保險費,由保險人計,於每年一月十五日及七月十五日前,送請各機關於當年一月底及七月底前預撥。
  2. 2.中央社政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應補助之保險費,由保險人核計,於前月十五日前送請該機關於當月五日前撥付。
  3. 3.各機關應負擔或補助之保險費,保險人應按年結算,有撥付不足者,保險人應於十二月底前,送請各機關於次年一月底前撥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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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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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50 條規定:「各機關依本法第三條第二項及第三十條第一項第四款應負擔或補助之保險費,由保險人核計,於每年一月十五…」(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5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