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第二條第二款第三目所稱無謀生能力,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 二、領有社政主管機關發之身心障礙證明,且不能自謀生活。 三、符合本法第四十八條所稱重大傷病,且不能自謀生活。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