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 6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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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四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時,已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或領有居留證明文件之非本保險保險對象,自繼續在臺灣地區設籍或居留滿四個月時起,應參加本保險為保險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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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四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時,已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或領有居留證明文件之非本保險保險對象,自繼續在臺灣地區設籍或居留滿四個月時起,應參加本保險為保險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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