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 6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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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各款條件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四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得以第二類被保險人身分參加本保險: 一、其取得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資格項目,屬八十四年三月一日後始列入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相關法規者。 二、取得前款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資格及本法一百年一月四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時,均以第二類被保險人身分於該類職業工會參加本保險。 三、未僱用有酬人員幫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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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