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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 6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細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修正施行時,依修正前第二十條規定,以第六類保險對象身分參加本保險者,得繼續依該規定投保。但改以他類投保身分投保後,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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