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 6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保險人每年應公告之事項如下: 一、依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第三類保險對象適用之投保金額。 二、依本法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平均保險費。 三、依本法第二十九條所定之眷屬人數。 四、依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之平均投保金額。
保險人每年應公告之事項如下: 一、依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第三類保險對象適用之投保金額。 二、依本法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平均保險費。 三、依本法第二十九條所定之眷屬人數。 四、依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之平均投保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