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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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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八十四條所稱可歸責於投保單位者,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經投保單位二次以書面通知應投保之被保險人辦理投保手續,被保險人仍拒不辦理,並通知保險人。 二、應投保之眷屬,被保險人未向其投保單位申報。 三、第二類、第三類或第六類保險對象未向其投保單位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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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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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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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64 條規定:「本法第八十四條所稱非可歸責於投保單位者,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經投保單位二次以書面通知應投保之被…」(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6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