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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 6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第八十四條所稱可歸責於投保單位者,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經投保單位二次以書面通知應投保之被保險人辦理投保手續,被保險人仍拒不辦理,並通知保險人。 二、應投保之眷屬,被保險人未向其投保單位申報。 三、第二類、第三類或第六類保險對象未向其投保單位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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