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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 6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第五類被保險人依本法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七條規定應自行負擔之費用,由中央社政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十九條定期撥付保險人。
  2. 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一目被保險人依本法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七條規定應自行負擔之費用,得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定期撥付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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