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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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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住院日數,指當次住院日數;當次住急性病房或慢性病房不同類病房之日數,應分別計算;以相同疾病於同一醫院出院後十四日內再次住院者,其住院日數並應合併計算。
  2. 2.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所定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住院費用之最高金額,每次住院為每人平均國民所得百分之六;無論是否同一疾病,每年為每人平均國民所得之百分之十。
  3. 3.前項所稱每人平均國民所得,由主管機關參考行政院主計總處發布之最近一年每人平均國民所得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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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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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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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62 條規定:「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住院日數,指當次住院日數;當次住急性病房或慢性病房不同類病房之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6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