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法例,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申報及核付涵蓋了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向保險人申報醫療服務點數及藥品費用的程序,以及保險人對申報的點數和費用進行審核後的核付程序。另外,醫療服務審查涵蓋了對醫療服務申報資料的程序審查、專業審查、事前審查、實地審查以及檔案分析等程序。 舉例來說,根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50條第2項的規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應依據醫療費用支付標準向保險人申報醫療服務點數及藥品費用。這表示在申報程序中,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需要提供相關的醫療費用資料以及必要的文件。 另外,根據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醫療服務審查辦法第14條的規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在申報進行程序審查時得備齊相關文件向保險人申請補正,並且未明示補正期間。這表示在審查程序中,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需要提供完整的申報文件,並且在需要補正時主動向保險人申請補正。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