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預防保健實施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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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約醫院及診所具有下列醫事人員實際負責作業者,得申請辦理本保險預防保健服務: 一、申請辦理成人預防保健服務者,應具有登記執業之專任內科、外科、婦產科、小兒科或家庭醫學科專科醫師。 二、申請辦理兒童牙齒預防保健服務者,應具有登記執業之專任牙醫師。前項醫事人員,應經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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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特約醫院及診所具有下列醫事人員實際負責作業者,得申請辦理本保險預防保健服務: 一、申請辦理成人預防保健服務者,應具有登記執業之專任內科、外科、婦產科、小兒科或家庭醫學科專科醫師。 二、申請辦理兒童牙齒預防保健服務者,應具有登記執業之專任牙醫師。前項醫事人員,應經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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