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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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特約醫院不得允其住院或繼續住院: 一、可門診診療之傷病。 二、保險對象所患傷病,經適當治療後已無住院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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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保險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特約醫院不得允其住院或繼續住院: 一、可門診診療之傷病。 二、保險對象所患傷病,經適當治療後已無住院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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