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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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特約醫院於保險對象辦理住院手續時,應查驗其健保卡後歸還保險對象。
- 2.保險對象住院期間,如因不同診療科別疾病,經診治之醫師研判確須立即接受診療,而該醫院並無設置適當診療科別以提供服務時,得依第十三條規定請假外出門診;透析病人住院期間,經診治之醫師認定確須立即接受透析,而該醫院無法提供透析之服務時,亦同。
- 3.保險對象住院期間,入住之特約醫院或婦產科診所不得以同院、所門診方式提供醫療服務。但入住之特約醫院或婦產科診所因限於人員、設備或專長能力,無法提供完整之檢驗(查)時,得以轉(代)檢方式,委託其他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供檢驗(查)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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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條條文
-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 第 13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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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