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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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保險對象住院後,不得擅自離院。因特殊事故有離院必要者,經徵得診治醫師同意,並於病歷上載明原因及離院時間後,始得請假外出。晚間不得外宿。
- 2.未經請假即離院者,視同自動出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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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