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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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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於保險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其健保卡登錄就醫紀錄,但不得登錄為可累計就醫序號之就醫類別: 一、出院。 二、接受同一療程內第二次以後之診療。 三、接受排程檢查、檢驗、治療、手術或轉檢服務。 四、接受第三條第四項之醫療服務。
  2. 2.前項第三款醫療服務之過程中,因病情需要須併行相關處置者,得視同另次診療,登錄可累計就醫序號之就醫類別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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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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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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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 9 條規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於保險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其健保卡登錄就醫紀錄,但不得登錄為可累計就醫序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