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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 第 2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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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保險對象有重複就醫或不當利用醫療資源之情形者,保險人應予以輔導,瞭解其就醫原因、提供適當醫療衛教、安排就醫及給予必要之協助,並得依其病情,指定其至特定之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接受診療服務。
  2. 2.前項保險對象未依保險人輔導,於指定之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就醫者,除情況緊急外,不予給付。
  3. 3.第一項輔導,得以郵寄關懷函、電訪、訪視、運用相關社會資源或其他方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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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 27 條規定:「保險對象有重複就醫或不當利用醫療資源之情形者,保險人應予以輔導,瞭解其就醫原因、提供適當醫療衛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