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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
第 2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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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處方之藥物未註明不可替代者,藥師(藥劑生)得以相同價格或低於原處方藥物價格之同成分、同劑型、同含量其他廠牌藥品或同功能類別其他廠牌特殊材料替代,並應告知保險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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