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 第 2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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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七日修正發布之第七條、第十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項及第二十三條,自一百零七年六月一日施行,及一百十三年六月二十日修正發布之第二十二條,自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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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條、第十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項及第二十三條條文
- 第二十二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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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