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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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接受保險對象就醫時,應查核其本人依第三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應繳驗之文件;其有不符時,應拒絕其以保險對象身分就醫。但須長期用藥之慢性病人,有下列特殊情況之一而無法親自就醫者,以繼續領取相同方劑為限,得委請他人向醫師陳述病情,醫師依其專業知識之判斷,確信可以掌握病情,始能開給相同方劑: 一、行動不便,經醫師認定或經受託人提供切結文件。 二、已出海,為遠洋漁業作業或在國際航線航行之船舶上服務,經受託人提供切結文件。 三、受監護或輔助宣告,經受託人提供法院裁定文件影本。 四、經醫師認定之失智症病人。 五、其他經保險人認定之特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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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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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名詞
- 第三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條文
- 切結名詞
- 輔助宣告名詞
-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 第 3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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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