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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因不可歸責於保險對象之事由,致保險對象未能依前條規定期限內,補送應繳驗之證明文件時,得檢附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開具之保險醫療費用項目明細表及收據,依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向保險人申請退自墊醫療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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