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 第 5 條
因不可歸責於保險對象之事由,致保險對象未能依前條規定期限內,補送應繳驗之證明文件時,得檢附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開具之保險醫療費用項目明細表及收據,依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向保險人申請核退自墊醫療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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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 5 條的解釋,根據法條的規定,若因不可歸責於保險對象的事由,致保險對象未能依規定期限內補送應繳驗的證明文件,則可以檢附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開具的保險醫療費用項目明細表及收據,依據本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向保險人申請核退自墊醫療費用。 參考資料: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五十六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L0060059&FLNO=56 範例: 例如,若保險對象因故未能在規定期限內補送證明文件,但能夠提供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開具的保險醫療費用項目明細表及相關收據,就可以依照該法條的規定向保險人申請核退自墊醫療費用。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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