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及滯納金分期繳納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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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單位或保險對象因欠費,經保險人依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暫行停止保險給付及核發保險憑證者,於辦妥分期繳納手續後,應恢復其原有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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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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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條第一項條文
- 核名詞
- 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 37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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