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及滯納金分期繳納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投保單位或保險對象因欠費,經保險人依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暫行停止保險給付及發保險憑證者,於辦妥分期繳納手續後,應恢復其原有之權益。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