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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及滯納金分期繳納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辦理分期之投保單位或保險對象,如有一期未按時繳納,視同全部到期,保險人得依法移送行政執行,並得為以下之處置: 一、停止保險給付。 二、停止發保險憑證。 三、停止其更新保險憑證晶片內所載就醫可用次數。
  2. 前項違反分期繳納之投保單位或保險對象,再次申請分期時,應連同其他欠費一併辦理,但僅以一次為限。且每期繳納金額不得低於前次分期平均一期繳納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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