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第 6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縮小同成分、同含量、同規格、同劑型之不同廠牌藥品價差之方法如下: 一、針對智慧財產權較無爭議之同成分、同含量、同規格、同劑型藥品,逐步以分類分組(Grouping)方式調整健保支付價格。 (一)適用於分類分組調整支付價格藥品之條件: 1.智慧財產權較無爭議或年代久遠之藥品。 2.品質較無爭議之同成分規格藥品。 (二)上述品項、分類分組及價格調整之方法由保險人參考醫、藥相關專家學者意見後訂定之。 二、對支付價格高於同成分、含量、劑型、規格藥品支付價中位數一定倍數之藥品,予以調整支付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