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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第 7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藥品市場實際交易價格調查之方法如下: 一、甲調查 (一)調查品項:本標準支付藥品品項。 (二)調查對象:直接銷售給特約醫事服務機構之所有藥品供應商。 (三)調查內容:銷售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之藥品摘要資料,其內容包括:藥品代碼、藥品名稱、藥商代號、藥商名稱、申報期間、聯絡電話、傳真電話、藥商統一編號、聯絡地址、院所代號、藥品銷售量(應包含贈品量、藥品耗損,並扣除退貨數量)、銷售總金額(應包含營業稅,並扣除折讓金額及退貨金額)、銷售量合計及金額合計等。 (四)調查時程:按季申報,且於每季結束後第二個月二十日前,申報前一季各月份之藥品銷售資料。 二、乙調查 (一)調查品項:由保險人公告。 (二)調查對象:以醫療院所為調查對象,其中地區醫院以上全面普查,必要時,基層院所抽樣 1/10 調查。 (三)調查內容:調查對象在保險人指定期間之所有藥品銷售明細資料。包括藥商代號、藥商名稱、藥商統一編號、聯絡電話、許可執照字號、聯絡地址、申報資料年月、傳真電話、發票日期、院所代號、藥品代碼、包裝規格(單位)、藥品銷售量(應包含贈品量、藥品耗損,並扣除退貨數量)、售藥總金額(應包含營業稅,並扣除折讓金額及退貨金額)、發票號碼、發票註記等。 (四)調查時程:在保險人公告之申報期限內申報。 三、丙調查 (一)調查品項:價量異常之品項,如市場實際交易價格加權平均值高於健保支付價格之藥品。 (二)調查方式:由保險人前往藥品供應商與特約院所實地訪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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