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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人工流產及結紮手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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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生保健法
第 11 條
(告知、勸導義務)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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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發現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者,應將實情告知患者或其
法定代理人
,並勸其接受治療。但對無法治愈者,認為有施行結紮手術之必要時,應勸其施行結紮手術。
懷孕婦女施行產前檢查,醫師如發現有胎兒不正常者,應將實情告知本人或其配偶,認為有施行人工流產之必要時,應勸其施行人工流產。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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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健康保護及生育調節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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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人工流產及結紮手術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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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罰則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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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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