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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自中華民國七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立法理由本法因屬新創,施行之前,必須有一準備時期,爰斟酌實際需要,訂定施行日期。
本法自中華民國七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列為第一項。 二、配合民法及其施行法修正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本法本次修正之條文亦定自同日施行,爰增訂第二項。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本法因屬新創,施行之前,必須有一準備時期,爰斟酌實際需要,訂定施行日期。
一、原條文列為第一項。 二、配合民法及其施行法修正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本法本次修正之條文亦定自同日施行,爰增訂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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