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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助產士公會之設立,應由該省內縣市助產士公會三個以上之發起,及全體過半數之同意組織之,其縣市公會不滿三單位者,得聯合二以上之省共同組織之。
助產士受有關機關查詢或委託鑑定時,不得為虛偽之陳述或報告。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醫師法第二十二條之規定,明定助產士有據實答復有關機關查詢之義務。
助產機構不得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 助產人員及其助產機構之人員,不得利用業務上之機會,獲取不正當利益。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防止助產機構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爰為本條規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省助產士公會之設立,應由該省內縣市助產士公會三個以上之發起,及全體過半數之同意組織之,其縣市公會不滿三單位者,得聯合二以上之省共同組織之。
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醫師法第二十二條之規定,明定助產士有據實答復有關機關查詢之義務。
一、本條新增。 二、為防止助產機構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爰為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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