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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產人員法23招攬業務之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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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助產機構不得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
  2. 2.助產人員及其助產機構之人員,不得利用業務上之機會,獲取不正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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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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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0320915 制定)

省助產士公會之設立,應由該省內縣市助產士公會三個以上之發起,及全體過半數之同意組織之,其縣市公會不滿三單位者,得聯合二以上之省共同組織之。

(0740517 全文修正)

助產士受有關機關查詢或委託鑑定時,不得為虛偽之陳述或報告。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醫師法第二十二條之規定,明定助產士有據實答復有關機關查詢之義務。

(0920603 全文修正)

助產機構不得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   助產人員及其助產機構之人員,不得利用業務上之機會,獲取不正當利益。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防止助產機構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爰為本條規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320915 制定)

省助產士公會之設立,應由該省內縣市助產士公會三個以上之發起,及全體過半數之同意組織之,其縣市公會不滿三單位者,得聯合二以上之省共同組織之。

(0740517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醫師法第二十二條之規定,明定助產士有據實答復有關機關查詢之義務。

(0920603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為防止助產機構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爰為本條規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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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產人員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助產人員法第 23 條規定:「助產機構不得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助產人員及其助產機構之人員,不得利用業務上之機會,獲取不正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助產人員法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助產人員法第 2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