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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產人員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監事之當選,不以直轄市、縣(市)助產人員公會選派參加之會員代表為限。 直轄市、縣(市)助產人員公會選派參加助產人員公會全國聯合會之會員代表,不以其理事、監事為限。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行政程序法之即將施行,將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規定移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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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行政程序法之即將施行,將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規定移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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