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日修正施行前已立案之省助產士公會,應於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四年內辦理解散。
本法針對助產人員公會的解散時限做了明確的規定。根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日修正施行前已立案之省助產士公會應於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四年內辦理解散。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對已立案的助產人員公會進行統一管理和解散程序。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助產人員法第 58 條修正草案 - 行政院公報 https://www.president.gov.tw/Page/294/46480/%E5%8B%95%E6%BC%AB公共服務司_公告不立的法律草案(110.5.4改)(1).pdf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日修正施行前已立案之省助產士公會,應於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四年內辦理解散。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之調整,修正條文第三十二條已將省助產士公會組織規定刪除,惟目前已存在之臺灣省助產士公會,亦宜有所安排,爰規定之,以為過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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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之調整,修正條文第三十二條已將省助產士公會組織規定刪除,惟目前已存在之臺灣省助產士公會,亦宜有所安排,爰規定之,以為過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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