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產機構設置標準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助產機構之藥品、醫療器材及其他相關用物,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接生器械包及產包。 二、血壓計、體溫計及聽診器。 三、成人及嬰兒體重計。 四、成人及嬰兒身高測量計。 五、成人及嬰兒血氧監測儀。 六、保暖設備。 七、靜脈點滴設備、強心針及其他急救藥品與醫療器材。 八、其他接生用物: (一)灌腸、導尿器、會陰沖洗器。 (二)會陰縫合器材。 (三)子宮收縮口服藥及針劑。 (四)新生兒用眼藥膏。 九、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藥品、醫療器材及其他相關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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