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產機構設置標準 第 4 條
助產機構之藥品、醫療器材及其他相關用物,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接生器械包及產包。 二、血壓計、體溫計及聽診器。 三、成人及嬰兒體重計。 四、成人及嬰兒身高測量計。 五、成人及嬰兒血氧監測儀。 六、保暖設備。 七、靜脈點滴設備、強心針及其他急救藥品與醫療器材。 八、其他接生用物: (一)灌腸、導尿器、會陰沖洗器。 (二)會陰縫合器材。 (三)子宮收縮口服藥及針劑。 (四)新生兒用眼藥膏。 九、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藥品、醫療器材及其他相關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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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助產機構設置標準第 4 條,助產機構在執行接生業務時,應具備上述列出的藥物及設備,包括接生器材用物、血壓計及聽診器、成人及嬰兒體重計、成人及嬰兒身高測量計等。這些設備的使用必須經過相關的專業培訓和實際操作,以確保安全和有效的接生過程。 範例:根據提供的參考資料,助產機構在執行接生業務時應具備的設備包括子宮收縮劑,這顯示了助產機構在進行接生時需要備有促使子宮收縮的藥物,這在促進分娩過程和處理產後子宮情況上非常重要。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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