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產機構設置標準 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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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助產機構設置標準第5條的設備需求,這些需求應符合勞工安全衛生法之規定。根據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五條,雇主應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備,並以個人專用為原則。在助產機構設置中,必須符合氧氣、鼻管、人工氣道、氧氣面罩等急救藥物及設備的相關規定。 舉例來說,被告在案件中因未備有必要之設備,如未備有氧氣面罩,而導致在急救過程中無法及時施予適當的救治。這些情況都涉及到勞工安全衛生法的適用,而相對應的設備需求也應依法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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