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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生殖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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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人工生殖:指利用生殖醫學之協助,以性交之人工方法達到受孕生育目的之技術。 二、生殖細胞:指精子或卵子。 三、受術夫妻:指接受人工生殖之夫及妻,且妻能以其子宮孕育生產胎兒者。 四、胚胎:指受精卵分裂未逾八週者。 五、捐贈人:指無償提供精子或卵子予受術夫妻孕育生產胎兒者。 六、無性生殖:指非經由精子及卵子之結合,而利用單一體細胞培養產生後代之技術。 七、精卵互贈:指二對受術夫妻約定,以一方夫之精子及他方妻之卵子結合,使各方之妻受胎之情形。 八、人工生殖機構:指經主管機關許可得施行人工生殖相關業務之醫療機構及公益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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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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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1

(0960305 制定)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人工生殖:指利用生殖醫學之協助,以非性交之人工方法達到受孕生育目的之技術。   二、生殖細胞:指精子或卵子。   三、受術夫妻:指接受人工生殖之夫及妻,且妻能以其子宮孕育生產胎兒者。   四、胚胎:指受精卵分裂未逾八週者。   五、捐贈人:指無償提供精子或卵子予受術夫妻孕育生產胎兒者。   六、無性生殖:指非經由精子及卵子之結合,而利用單一體細胞培養產生後代之技術。   七、精卵互贈:指二對受術夫妻約定,以一方夫之精子及他方妻之卵子結合,使各方之妻受胎之情形。   八、人工生殖機構:指經主管機關許可得施行人工生殖相關業務之醫療機構及公益法人。

立法理由本法用詞之定義。

  • 名詞
  • 性交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公益法人名詞
(0960305 制定)

本法用詞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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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生殖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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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人工生殖法第 2 條規定:「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人工生殖:指利用生殖醫學之協助,以非性交之人工方法達到受孕生育目的之技術…」(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人工生殖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人工生殖法第 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